隆祥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市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地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新梅二街16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區域經濟發展及促進產業活絡,增進經濟活力為目的。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與國際企業及國內產業資源整合,藉以投資促進及活絡區域經濟之長期發展。
二、與國際組織機構合作,參與地區發展及協助推展社會福利或捐助()國際組織。
三、與國際企業合作投入資源以促進區域農業、工業、經建、醫療、教育等項目發展。
四、可直接或間接對國內外公益事業進行評估及公益事業合資以及後續管理、服務。
五、與國際組織機構合作或職業公()會及政府相關部門協助辦理學術課程及就業證照培訓

六、上述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四條

本會發起人為劉昶緯由蔡美華、蕭惠文、陳孟麟、郭吳秀卿、張朝信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財務伍佰萬元折值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合計基金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八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均為無給職,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通知市政府。

監察人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之間、監察人與董事長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監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予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三、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受監護、補助或破產宣告。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但經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再此限。
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監察任職位之行為者。

 

第九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第十八條之投資計畫。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法人解散。
 

第十二條

本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招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招集理由請求招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招集之通知。逾期於不為招集之通知,得請求之董事送桃園市政府許可,自行招集之,並由請求招集之董事,自行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秘書助理活動企劃協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五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得經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

本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

    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

    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結算除應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六、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收入統籌運

    用。

 

第十七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五佰萬元不得動支。
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在最低設立基金外之捐助基金,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十八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五佰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