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管理章程

和合世界(運動)委員會

組織管理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隆祥基金會事業功能,特設立「和合世界(運動)委員會」作為附屬機構,負責審核及評估本會運動發展(非營利)或運動產業(營利性)(指定項目計畫案),隆祥基金會將提供必要之政策、技術、法律及財務協助及計劃所需配套支援,協助完成其計劃。

 

第二條
和合世界(運動)委員會係體育運動與運動文創周邊產業持續推動者,主要是研究運動事業與文創產業發展和改革,建立制度化、財務透明化等方式經營模式。為整合體育運動愛好者或協會,本委員會積極推動成立 和合世界(運動)家園聯盟(以下簡稱和合世界運動家園聯盟)

委員會運用基金會資源=支援的方式,積極協助運動與文創之創新讓體育運動族群改善其生活之自體(運動+文創)經濟循環為目的

 

代表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和合世界(運動)委員會,球隊正式名稱隆祥熊貓慢速壘球隊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與基金由個人、法人、遺產、國內外組織之捐助後成立本委員會體育運動發展基金,上述基金得由前述單位繼續捐助補充之。

第二章、委員會成員組織及捐助者權益

第四條
凡認同基金會及委員會事業主旨,均可加入本委員會,並經委員會提名由基金會核定後可成為本委員會委員或行政及業務主管成員。
 

第五條
本會委員共五名其中二名委員為基金會董事或由指派隆祥基金會有關成員參與,五名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及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六條
委員需遵守本會組織管理章程、基金使用規範,並履行決議案、出席各種會內會議、及擔任本會推派之職務等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對本委員會有貢獻均可聘任多名副主委)及執行

 

長一人,由五名委員經票選三名出任,並由基金會審核通過後任命。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全體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接替。

第八條
委員會下設單位:
一、第一級單位:處;設處長一人,綜合處理處室業務。
二、第二級單位:科;設科長一人,綜合處理科室業務。
前項處室之成立,得依委員會業務需要,提案議會贊成通過後成立,並送交基金會備案;科室之成立得依處室業務物之繁重程度視情況劃分,處長得視業務繁忙程度提案委員會設立科室。


第九條
捐助者捐助本會可選擇本會已立案之項目捐贈,惟捐助者有指定之特殊項目,捐助者須提供意向書及財力證明,經由委員會審議並提出計畫書,經捐助者贊成通過後,送交基金會備案,即依循資金管理規範辦理成立專戶辦理。
 

第十條
捐助者之捐款,未指定用途者,依本委員會資金管理規範辦理。
 

第十一條
委員會及所屬各處室,除已核定之業務外,如有項目活動,應提報委員會經委員投票贊成後,送交基金會備案。
 

第三章、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之權力機構,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執行長提議召開之。


第十三條
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訂立與修改組職章程。
二、決議本會之預算與會務。
三、提案項目或決議其他重大議題。
上項各款之決議內容,需由主任委員及二名委員投票贊成,並送交基金會核定。
第十四條
執行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及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協調整合各處室及統理項目提案。
三、協調各處室事務運作。
四、綜理本會事務。


第十五條
委員會所屬各級單位權利及責任如下

一、執行所賦予之行政任務。
二、處理委員會交辦之業務及項目。
三、依所屬單位性質,可提交項目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提之項目活動,應由單位首長核定後,送交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本會所屬委員及各級成員,如違反本會規章或政府法律條文者,一律開除並須負責一切損失責任及相關刑責。
 

第四章、活動與經費

第十七條
委員會及所屬格及單位活動,如有籌款計畫應經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各項活動經費,必要時由直屬上級單位補助之,或由參與活動之人員部份贊助或外界補助。
 

第十九條
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除提報活動成果外,並根據結算金額、發票、收據等憑證匯整金額後送交委員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經委員提案委員會決議通過送交基金會核定。

法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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