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規範

和合世界(互惠)委員會

資金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會扶助委員會的組職及活動,維護基金會、委員會及捐助人之權益,促進資金合法及有效利用,特此訂立本規範。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資金籌資、管理及運用以本章程之規定,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其餘相關委員會資金執行細則規定辦理,上述執行細則應由委員會開會提案並經三人以上審議通過後,送交上級機關核定。

第三條
本委員會資金來源如下:
一、個人、法人、遺產、國內外單位組織之捐助。
二、募資活動、義賣、營運收入。
三、基金會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本委員會之資金應由基金會帳戶存放,撥款應經委員會委員議會審議通過送交預算及特別預算案至基金會核定後實施。
資金撥款後應設立預算執行專戶存儲,並規定程序管理。
        
第四條
委員會募得之財務如動產、不動產等不可分割之財產或有價證券時,應依照捐助人指定之使用目的執行之,如未指定用途,應由委員會召開議會,提案表決財產使用方式經三名委員投票贊成,送交基金會核定。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 每季應召開委員會預算會議,審議通過後送交上級機關。
二、 執行財務資金之管理、運作、調度之核定。
三、 本委員會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四、 本委員會財務及資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五名委員,得依委員會行政運作所需,編列特別行政費。
前項特別行政費,應召開委員議會,由委員提案討論並經三名委員投票贊成,送交基金會核定。
        
第七條 
本委員會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 委員會運作所需之行政、業務、薪資支出。
二、 發展及推廣公益事業之衍伸費用。
三、 弱勢團體、低收入戶及殘障人士之補助與物資發放。
四、 協助弱勢兒童助學之獎助金發放。
五、 政府、民間公益事業團體之互相合作支援之相關費用。
六、 其餘可促進公益事業並造福社會之支出。
前項之各項支出,應訂立相關程序,並送交基金會核定。   

第八條 
本資金應行政業務需要,得購買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計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條 
本委員會每季應召開決算會議,並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每季決算如有結餘,其餘存應上繳監管帳戶。
          
第十二條 
本規範所訂定之規則,相關處理方式得依本規範訂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