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管理章程

和合世界和平委员会

组织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事业主旨刘昶纬创会长,长期以来积极「提倡绿海互惠经济」、「建构和合世界家园」与「熊猫和平文化外交」之理念,于基金会体制下,特设立「和合世界和平委员会」 (简称:隆祥和委会)

 第一章总则

 

促进大道世界

1. 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为人道平等权利

2. 促进对权利正义、自由人格的尊、保障自由为人权一律平等。

 

和合世界宗旨

  1. 人与人相处立场,需有感同身受之同理心境为和合。

  2. 处理事务态度,需有换位思考之互助思维为和谐。

  3. 对地球的爱护,需有将心比心之付出行动为和平。

 

世界品牌与形象:

  1.品牌:奇瘤熊猫,担任宣扬世界和平文化任务。

  2.品牌:和合文化熊猫,担任世界和平文化公共外交大使。

  3.品牌:微笑熊猫品牌,担任世界和平文化品牌代言。

 

和平任务与执行:

  1. 配合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各系列活动之企划与执行。

  2. 于各国成立和合世界和平分会。

  3. 追求人间温暖.社会和谐.世界和平.吉祥如意.人生顺利.平平安安。

 

第二条:

    成立之和合世界和平委员会 (下称:隆祥和委会) ,全力推动和合世界和平计划以隆祥及和合资源+各国分会支持,协同与共同为国际和平文化与经济发展,带动文化公益合作项目,诚信共享经济,共推和合世界,和平计划回馈社会为目的。

 

 

 

第三条:

隆祥和委会,负责审核各国分会所提计划案,如符合社会大众利益与基金会宗旨,基金会将提供必要之政策、技术、法律及财务协助及计划所需资源配套支持,协助各国分会完成其计划。

 

第二章、隆祥和委会及理事单位 

第四条:

隆祥和委会为本会核心组织五人,其中二名为基金会成员,三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及其他依法应有之权利。

 

第五条:

理事单位:对凡认同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和平计划之官方或非官方组织或集团公司,并经报本隆祥和委会决议通过后,送交基金会董事决议均可聘任并加入和合世界和平委员会之理事单位担任和平委员一职。

 

第六条:取消和平委员身分

  丧失会员资格情形如下:

 将书面通知送达和委会。

 经隆祥和委会提出,由三分之二(2/3)多数委员通过申明予以撤职。

 

第七条:离撤职会员之权利

离撤职会员及其继承人,均无权追讨基金会或隆祥和委会之财产之追索。

 

第八条:

隆祥和合委员及聘任成员以及和平委员都有遵守隆祥和委会管理章程及基金会宗旨、履行决议案、出席各种会内之会议、及担任本会推派之职务等权利及义务。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二人由五名委员票选三名出任、并外聘执行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执行长及秘书长以及秘书须经委员推荐并由隆祥和合委员会审核通过并送交基金会被案后任命之。

 

第十条:

设立各国分会需有设立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含:主要功能、业务内容、重要人事、经费来源、未来展望等,应将计划送交由本会审核通过,并交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始可推行。

第十一条:

所有委员皆为无给职,任期皆为三年。执行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于本会有收入后于已发薪支。

 

第十二条:

本会以隆祥和委会为最高之权力机构,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执行长提议召开之。

 

第十三条:

委员之职权如下

1.订立与修改组职管理章程。

2.决议本会之预算与会务。

3.提案或决议其他重大议题。

4.上述各条款之决议内容,须由三名委员同意始可通过。

 

第十四条:

执行长之职权如下

1.执行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会务及委员会之决议事项。

2.协调整合各研究所之提案。

3.协调各分会之事务运作。

4.对外代表本会。

5.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所属委员及各级成员、如违反本会规章或政府法律条文者,一律开除并负责一切损失责任及相关刑责。

 

第四章、财务经济预算来源

第十六:经济来源

由上述第一条世界品牌与形象商标或动画电影或其他基金会,公共机构,集团公司或非官方组织捐助及补助款做为经济来源。

 

第十七:隆祥和委会账户

本隆祥和委会为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附属机构,基金会将提供依本银行账簿作为和委会基本开销专用。和合世界(和平)(公益)发展基金,以区块链技术作为资料公开,隆祥和委会开支及发展基金资料将委由给会计师归纳整理并公开帐款。

 

第十八:和委会解散

解散之清盘将由隆祥和委会主办,特别大会提案,唯有基金会可决定解散与否。

 

第十九:联合国登记

基础法律文件,争取将向联合国非官方组织办理登记备案,成为合法非官方组织。


第五章、活动与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分会、活动以自行筹划、筹款并报备由委员会批示。

 

第二十一条:

各项活动经费,必要时由直属上级单位补助之,由参与活动之人员部份赞助或外界捐助。

 

第二十二条:

各项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三周内,除提报活动成果外,并根据发票、收据等凭证汇整后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分会加入成员皆须由隆祥和委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并将各成员学经历建立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章节条款皆依基金会及隆祥和委会章程内容为基础,本会、各分会行为不得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规定,并由隆祥和委会决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