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 Management Statutes

UN CODA Swiss Capital Group GEM R&D Institute Foundation

(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集团GEM产业研究院)

 

组织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事业功能2015年特设立「钰晟产业宏观研究院」。于202012月刘昶纬创办人/财团法人桃园市隆祥经济发展基金会(Liu Chang Wei Chairman / Consortium Taoyuan City Long Xiang Economic Development Foundation)与潘静雅理事长/世界华人企业家联合会全球总会(Pan Ching Ya Chairman / Global Federation of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及沈培华男爵主席/UN CODA/瑞士资本集团(Chairman The Honorable Gary Sum/UN CODA/Swiss Capital Group) 经三方多次会议产生共识将「钰晟产业宏观研究院」名称更改为UN CODA Swiss Capital Group GEM R&D Institute Foundation (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集团GEM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UN CODA  SCG GEM R&D IF

第一条之一

由沈培华男爵主席/UN CODA/瑞士资本集团(Chairman The Honorable Gary Sum/UN CODA/Swiss Capital Group)捐助()成立「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隆祥) GEM经济发展基金」本院负责审核各机构所提出经济、文化、公益产业发展项目案,如符合社会大众利益与基金会宗旨,研究院将提供必要之政策、技术、法律及财务协助及计划所需资源配套支持,协助完成其计划。

 

第二条:

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集团GEM产业研究院是全面性、综合性、策略性、长期性之产业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是研究经济、社会、创新产业科技发展和改革,提供机构政策建议和意见咨询,并依项目属性分别设立各产业研究所执行之。

 

第三条:

设立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隆祥)GEM经济发展基金、隆祥仁爱扶助基金、和合文化艺术基金、和合世界和平基金、隆祥叡智顾问基金等五大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由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集团捐助成立,前项基金得可由其他个人、团体继续捐赠补充之。

 

第二章、委员会及成员组织

第四条:

凡认同基金会主旨并经基金会决议后均可加入本研究院相关事务。

 

第五条:

本院委员有刘昶纬创办人/隆祥经济发基金会、潘静雅理事长/世界华人企业家联合会全球总会及沈培华男爵主席/联合国CODA/瑞士资本集团共三人组成,成立委员会并拥有发言权、表决权及其他依法应有之权利。

 

第六条:

委员有遵守院章及基金会宗旨、履行决议案、出席各种院会内之会议、及担任本院推派之职务等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本院一人及院长一人以及执行长一人。

 

第八条:

设立研究所需有设立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含:主要功能、业务内容、重要人事、经费来源、未来展望等,应将计划交由院长审核通过,并交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始可推行。

 

第九条:

各研究所将另设主任与相关专业人员,并将邀请相关专长之学者,专家担任研究员、副研究员或助理研究员若干人,并设置执行秘书一人综理行政事务。以上人事聘任,均依本院规定外并应经本院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办理。

第十条:

各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研发项目或活动,均应提交企划书,由院长审核并送交本院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委员皆为无给职,任期皆为永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院以委员会为最高之权力机构,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执行长提议召开之。

 

第十三条:

委员之职权如下

1.订立与修改组职章程。

2.决议本院之预算与院务。

3.提案或决议其他重大议题。

4.上述各条款之决议内容,须由三名委员同意始可通过。

 

第十四条:

执行长之职权如下

1.执行本院章程所规定之院务及委员会之决议事项。

2.协调整合各研究所之提案。

3.协调各研究所之事务运作。

4.对外代表本院。

5.综理本院事务。

 

第十五条:

本院所属委员及各级成员、如违反本院规章或政府法律条文者,一律开除并负责一切损失责任及相关刑责。

 

第四章、活动与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院、研究所、活动…以自行筹划、筹款并报备上委员会批示。

 

第十七条:

各项活动经费,必要时由直属上级单位补助之,由参与活动之人员部份赞助或外界捐助。

 

第十八条:

各项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三周内,除提报活动成果外,并根据发票、收据等凭证汇整后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院、各研究所(含中心)加入成员皆须由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并将各成员学经历建立档管理。

 

第二十条:

上述各章节条款皆依基金会章程内容为基础,院、各究所(中心)行为不得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规定,并由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实施。